审判屡遭延期,600多天的漫长拉锯,这起焦点案件终难反转
4月16日,备受瞩目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落下帷幕,被告人席某某上诉被驳回,维持三年有期徒刑原判。这一案件引发了公众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,其背后折射出的法律要义值得我们细细剖析。
一、强奸罪认定的核心要素
强奸罪在我国《刑法》第236条中有着明确界定,即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在大同订婚案中,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成为关键。
综合全案证据,经审理查明,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,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。案发时,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,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,将其衣服脱掉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;其间,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,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,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。事后,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,情绪激动急欲回家,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。席某某返回后,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,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,席某某取水灭火时,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,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,电梯到14层后,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,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。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,开车送其回家,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,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,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,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。综合上述情节,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,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,事后反应强烈,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,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。
二、订婚关系的法律属性
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,订婚并非法定程序,仅属民间习俗,不具备婚姻关系所具有的法律强制力与特定法律属性。这意味着,订婚后一方若反悔,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其履行婚约,也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类似违反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。在本案中,席某某与女方虽已订婚,支付了彩礼并签订相关协议,但这并不意味着性行为的天然许可。
三、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
同日,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也进行了二审宣判。二审法院查明,一审法院立案前,女方已将 10 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,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,男方拒不领取,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。二审期间,法院为促使案结事了,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,男方依旧不领取,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所以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 。
法外思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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